2023年中國信托業年會主題是“信托業高質量發展”。信托業如何在新時代高質量發展,需要在認識上進一步凝聚社會各界共識,更需要業界在實踐上主動積極進行探索。
厘清信托業功能定位
信托業高質量發展,首先需要厘清信托業的功能定位問題。長期以來,在信托業發展的不同歷史階段,每當出現新問題、遇到新挑戰、出臺新政策之時,通常都會引發“信托業功能定位”問題的懷疑與討論。對信托業的定位質疑,反映了信托業發展至今還缺乏具有廣泛共識的認識論基礎。
在制度安排層面,2001年《信托法》頒布實施和信托業重新登記以來,信托業的功能定位是非常清晰的,即“主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無論是“舊兩規”“新兩規”還是“信托三分類新規”,調整的均是具體信托業務的經營規則,始終沒有改變信托業的這一制度安排。在這一制度安排下,20多年來,伴隨中華民族由“富起來”到“強起來”的發展進程,信托服務需求已經成為巨大的市場,信托業通過開展信托業務,不斷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資產管理和財富管理需求,管理信托資產規模已逾20萬億元,成為實體經濟的堅定支持者、社會財富的優秀管理者,切實為經濟社會發展貢獻了“信托力量”,是近20年來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一個成功典范。
盡管信托業20多年來取得巨大發展成就,但信托業在我國金融服務體系應有的地位和功能在全社會還缺乏共識性的認知和把握,以致一旦在實踐層面出現個別性或局部性問題的時候,就會不假思索視信托業為攪局者,甚至懷疑行業存在的合理性與正當性。信托業在新時代要實現高質量發展,首先需要破題的就是凝聚對信托業功能定位的社會共識。
從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角度看,信托業是我國現代金融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或缺性?,F今制度安排下信托業主營的信托業務具有獨有的法律結構與獨有的商業模式,并發揮獨有的金融服務功能(通過資產管理信托發揮資產管理功能、通過資產信托服務發揮財富管理功能與社會服務功能、通過公益慈善信托發揮社會事業促進功能)。信托業務的這些獨有特性,是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等其他金融業態不可替代的。從現代金融服務業生態鏈的進化角度看,可將現代金融服務業依需求的進化階段區分為三大生態鏈:融資金融服務業(銀行業和證券業)、風險金融服務業(保險業和期貨業)、理財金融服務業(廣義信托業——資產管理業和財富管理業)。信托業是一個國家進入中高收入階段后順應理財金融服務需求而發展出的更高階位的金融服務業態。信托三分類新規形式上是對信托業務的重新規范,實質上是對信托業在我國金融服務體系中的功能定位進行了更加清晰描述和界定。
把握信托業發展時代脈絡
從信托業高質量發展的現實路徑來看,需要把握時代脈絡,緊扣時代主題,在信托業功能定位的框架內,將時代性和商業性進行有機結合。
一是立足信托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全面布局轉型發展。新時代下,支撐信托業發展的業務邏輯已經發生根本性變化,以往的“通道信托+融資信托”的業務模式,無論是需求面還是政策面均已不復存在,信托業需要與時俱進,摒棄習慣性思維和路徑依賴,立足于信托三分類新規下的本源業務,根據變化了的信托市場需求和信托監管政策,全面認知并充分發揮信托特有的金融服務功能,找準著力發展的業務賽道,全面布局轉型發展。目前,中國財富積累和發展正處于從中高收入邁向高收入的階段,已經催生了信托可以全面發揮其功能的巨大市場需求空間,而信托三分類新規也適逢其時地匹配了全面發揮信托功能的各類業務形態。通過資產管理信托可以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多樣化資產管理需求,通過財富管理服務信托可以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個性化、綜合化財富管理需求,通過行政管理服務信托、資產證券化服務信托、風險處置服務信托等可以滿足多痛點的社會性服務需求,而通過公益慈善信托則可以滿足與日俱增的社會責任管理需求??梢哉f,一個信托可以全面發揮其獨有的經濟、金融和社會管理功能的時代已經到來,立足信托本源業務推進信托業全面轉型發展的市場基礎正在形成,雖然挑戰不少,但機遇可謂更大。
二是緊扣時代主題,構造差異化商業模式。信托三分類新規下,信托業通過信托業務可供切入的服務領域、運用場景非常豐富,涵蓋了資產管理領域、財富管理領域、社會服務領域和公益慈善領域,這給個體信托公司的經營定位帶來了挑戰,同時也給差異化發展帶來了機會。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個體信托公司無論如何選擇自己的經營定位,都需要緊扣時代主題,將時代性和商業性很好結合起來,在時代性中挖掘可持續商業模式,在既有商業模式中不斷填充時代性需求,才能真正走上高質量發展之道。新時代的“新”字,核心是全面服務社會民生,具體體現在方方面面,比如服務實體經濟、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優化資源配置、防控化解金融風險、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推動共同富裕、服務人民美好生活等,每一方面都孕育著新的需求。在信托業務的每條賽道中,結合“新”字做文章,每家信托公司就能構造出適合自己高質量發展的差異化商業模式。
三是圍繞“受托人文化”,塑造核心經營能力。要充分發揮信托功能,使其全面服務于社會民生,關鍵是受托人要成為優良的受托人,因為信托功能的實現需要通過受托人的行為才能達成,沒有忠實可信賴的受托人,就沒有效果可期的信托功能。在我國,信托業是全面發揮信托功能的核心主體,承載著信托事業健康發展的責任與使命。因此,信托業實現要高質量發展,還必須在全行業樹立“受托人文化”,并圍繞“受托人文化”,塑造每家信托公司的核心經營能力,使自己成為合格、優良的受托人。受托人文化的核心是形成“法、德、能、勤”的行為意識、行為習慣和職業操守?!胺ā本褪且杂X遵守法律規范和信托文件,“德”就是要自覺忠于信托目的和受益人利益,“能”就是要具備履行信托管理事務的專業能力,“勤”就是要勤勉盡職地處理信托事務。應該承認,實踐中,在信托事務管理中,違規違約操作、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專業化能力欠缺、疏于勤勉盡職等現象時有發生,與信托業高質發展的要求還有不小差距。如何在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團隊建設、職業操守、合規風控、運營流程等方方面面樹立、貫徹、堅守“受托人文化”,是每一家信托公司塑造核心經營能力時都必須優先考慮的事情。
優化信托功能發揮的制度環境
信托業要充分發揮信托功能,全面服務社會民生,還需要進一步優化制度環境。應該說,《信托法》已經為信托功能的發揮提供了基本制度保障,信托三分類新規則為信托業全面開展信托業務提供了監管制度保障。但還有一些基礎制度供給沒有出臺,抑制了信托功能的全面發揮,特別是資產服務信托的開展。
近年來,《信托法》的修改備受關注,呼聲很高,但至今尚未列入修法議程之中?!缎磐蟹ā芬呀涱C布實施22年了,不少條文已經不適應信托市場發展的需要,有必要予以修訂。但從實踐層面來看,真正阻礙信托功能全面發揮的基礎制度供給倒并非來自《信托法》本身的瑕疵,而是與《信托法》實施相關的三個配套制度20多年來始終沒有得到解決。
這三個欠缺的配套制度一是信托財產的非交易過戶制度,二是信托登記操作制度,三是信托稅收制度。正是由于這三個配套制度的欠缺,實踐中20多年來信托的功能主要被局限于自益性的資金信托范圍之內,他益性的各類財產信托(包括公益信托)雖然法律上允許,但實際操作上難以真正落地,由此大大限制了信托綜合財富治理功能和社會服務功能全面發揮,不僅削弱了《信托法》的實施效果,也大大制約了信托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轉型發展的效果。
新時代信托業高質量發展,需要不斷深化信托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充分發揮信托全面服務社會民生的特有功能。這就需要進一步優化信托業轉型發展的基礎制度供給,在國務院層面盡快推動有關部門出臺阻礙信托全面功能發揮的“三個配套制度”。
作者:周 小 明
來源:中 國 銀 行 保 險 報